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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局新指引業界點睇?

保險業起風雲

發布時間: 2019/08/23 06:00

最後更新: 2022/03/1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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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局新指引存爭議?
業界3大建議促合作成效

本港保險業將於9月23日步入法定監管新時代,保險業監管局(下稱保監局)近期逐步就罰款指引、保險中介人「適當人選」準則等規範發表諮詢總結,待提交立法會通過,即在當日同步實施。誠然,因應市場發展調整有關規範確有其需要,而業界亦認同法定監管有助提升專業形象,並普遍歡迎有關指引,惟擔心部分條文會造成過度監管。到底業界與監管機構應該如何合作,為投保人提供最大的保障呢?

「現時我向客戶提供保單,已不敢如過往般highlight(強調)部分條文詳加解釋,怕他們誤會我刻意略過其他關鍵條文,未有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日後向保監局投訴我的操守有問題。」保險代理李先生(化名)接受訪問時如是說。

釐清客戶最佳利益定義

保監局主席鄭慕智曾表示:「相信新的規管制度將有助提升保險中介人的專業地位和水平,令規管更公平及更具透明度。」惟該局早前公布的《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及《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兩大草擬本卻在業界引起反響。

香港保險中介行業協會直指有關守則內若干條文過於含糊,如「公平、公正及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C部分2.1),可能被少數客戶用來「走法律罅」,遇有對保險條文不滿或想提出過分要求,就以此條文威脅保險中介人按其意願行事。而據了解,保監局2018年收到的投訴報告,有關「服務」與「資料陳述」的投訴約佔37%(見上圖)。

「客戶的最佳利益沒有一條大家也認同的公式可計算出來,不難想像客戶與保險中介人若各執一詞,保監局如何執法實不可知。」該會副會長關億信期望,保監局可提供更多科學化及可作量化的方程式作參考,讓同業與公眾亦能真正掌握何謂客戶的最佳利益,盡量減少爭議。

尋求更佳佣金披露方式

針對《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草擬本列出「提供有關報酬的適當披露以避免潛在利益衝突」(C部分7.1)作標準及常規之一,關億信憶述,保險業監理處於數年前亦嘗試將佣金披露(Commission Disclosure)議題放到保險經紀界別,引來極大爭辯,有保險經紀認為保險代理毋須披露佣金,會造成不公平競爭;而公布收入在其他收取佣金的行業亦非常規。「客戶在選擇保險經紀時,自會按服務質素及專業水平來評估其收費水平是否物有所值。」

「最後該處採納中介人意見, 容許經紀公司採用軟性佣金披露方式(Soft Disclosure),即只須在報價單或收款單上,用文字向客戶簡單說明該筆業務報酬是由保險公司發給經紀公司,沿用至今廣受接納。」關億信強調,若保監局擬重推強制保險經紀披露佣金水平,務必再起爭論,宜維持現行做法。

保險業立法會議員陳健波認同,保監局應盡量避免對業界推出太多監管措施,以免出現過度監管,窒礙其發展空間。「以英國為例,當年實施佣金披露後,導致國內保險從業員人數一度銳減近三分之二,幾乎扼殺整個行業,值得本港借鑑。」

探討定額罰款可行性

此外,保監局亦有收到業界要求為各項違規行為設立定額基礎罰款表(Tariff Table),冀釋除保險中介人對罰則輕重不一的憂慮。不過,保監局最終維持按不同個案的違規情況作出罰則的決定;而罰款上限亦維持1,000萬港元或該保險中介人獲取利潤/避免損失金額的3倍(以較高者為準)。

香港人壽保險經理協會(GAMAHK)會長卓君風直言並不認同罰則。「若屬違規事項,如中介人的演繹讓客戶產生誤會並簽署保單,一般客戶會要求賠償,令保險公司損失金錢,而保險中介人便須賠償同一金額予保險公司,同時有可能如現時面對自律監管機構的判罰般,遭停牌處理,而非額外罰款。」他補充,若保險中介人是故意瞞騙客戶,甚或騙取客戶款項,則屬刑事罪行,應交由法庭判罰。

關億信指若根據不同個案定出罰款,中介人一旦涉及違規遭調查,很可能會因懼怕罰款金額高至無法負擔而陷入焦慮,加上沒有定額基礎,業界便會有「人治」的疑慮,即使實際上是公正裁決,對判罰也未必能夠信服。過往自律監管機構亦曾實施嚴厲判罰,其中香港保險業聯會轄下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於去年接獲1,131宗投訴,常見罰則為撤銷保險代理登記資格(停牌)一段時期,由可暫緩執行至停牌5年不等(見表1)。有不當處理款項逾50次且涉及龐大金額的保險代理,更被判罰終身停牌。


陳健波:可設過渡期暫緩新例

因應業界對有關指引的疑慮,陳健波相信,原因基於保監局未有全面闡釋各項法例及具體執行細節,如局方日後有權到每間代理公司實地視察並查閱文件,而非接獲投訴才處理,但屆時是根據哪些理據才會主動審查、如何進行調查等細節,卻未見具體公布,令業界有很多猜想。

「有從業員表示,保監局至今並未闡明哪些違規行為有機會面對重罰,也讓他們懼怕在不自覺下觸犯法例。」陳健波促請保監局作全面規管後,應設置最少半年的過渡期,除涉及詐騙等刑事罪行外,其他違規判罰宜暫緩按新修訂條例執法,以舊有罰則取代,並將期間查獲的各類違規個案輯錄成案例,向業界公告,讓他們更清晰了解並作全面改善,待過渡期過後再行執法,減少從業員誤墮法網的機會。


保監局:續發揮夥伴精神 制定策略

對於業界就《有關向受規管人士行使施加罰款權力的指引草擬本》的疑慮,保監局於該草擬本的《諮詢總結》中提及,曾接獲多份來自行業協會、業界關注組、保險公司、專業團體及公營機構提交的意見,當中普遍歡迎該指引草擬本,以及新的保險中介人直接規管機制,而保監局亦就上述的部分疑慮作出回應。

以施加罰款的方法為例,保監局於《諮詢總結》中直言,不採用自律規管機構現時使用的定額基礎方法乃經過仔細考慮。當中指出,定額罰款與考慮各不當行為個案的案情,以釐定公平及相稱的罰款需要的原意有所相違,不利受規管人士於新的直接發牌機制下獲得相稱及公平的罰款。

《諮詢總結》又指,鑑於中介人業務規模的多樣性,以及可能引起不當行為的受規管活動種類繁多,要把不當行為種類列出詳盡清單事實存在困難。因此,保監局認為應避免減低現時蓬勃的保險市場的多樣性,以「一刀切」方法試圖在各種情況下達成統一的答案。

接手規管日生效 不設追溯效力 

另外,對於是否應在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等較嚴重的制裁下仍額外施加罰款,保監局表示,是否採取多項紀律行動,須視乎各個案的事實和情況。假如個別中介人的不當行為非常嚴重,導致他不再被視為獲發牌的適當人選,而同時讓他從其不當行為中獲得財務利益會違反公共政策,該局認為同時採取暫時吊銷牌照及罰款的做法恰當。

至於有部分意見期望延遲該指引的生效日期,例如由2019年年底起,或延遲3年生效,保監局在《諮詢總結》未有解釋拒絕的理由,但重申在指引生效日期前發生所有涉嫌違反適用規則/規定的個案,將由保監局根據適用於該等違反發生時有效的規則/規定作出跟進及考慮。而經修訂的指引則會於保監局規管保險中介人時生效。保監局表示,未來會繼續發揮夥伴精神,制定執法策略和方針。

(節錄自香港經濟日報)